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375号原告雷某某。被告李某某。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5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