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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民初375号

雷某某与李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雷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375号原告雷某某。被告李某某。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5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