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4486号

唐培德、谢志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培德,谢志坤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486号申请执行人唐培德,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志坤,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培德与被执行人谢志坤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52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谢志坤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谢志坤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唐培德表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