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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催12号

申请人乾县减速机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乾县减速机厂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催12号申请人乾县减速机厂,住所地:乾县大杨乡。法定代表人严志祥,该厂厂长。申请人乾县减速机厂因一份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票号为31600051207834×50,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出票人为西安卓士博液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账号7910000010120100220795,付款行为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出票金额为45132.58元,收款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十二研究所,账号为26040319090********,开户行为工行陕西省兴平市板桥支行,汇票到期日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6日发出公告和停止支付通知书。公告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该汇票已经找到,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乾县减速机厂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乾县减速机厂承担。

审判员 栾 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安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