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韦慈令。被执行人黄余飞。韦慈令申请执行黄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余飞履行支付给韦慈令债务款27600元及利息8801.7元,案件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3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余飞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韦慈令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国健
审 判 员 韦作鼎
代理
审判员 覃仕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