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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刑更字321号

王琪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更字321号罪犯王琪,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州区,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2)鄂黄州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琪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4年第1、2、3、4季度获得表扬,2015年第1、4季度获得表扬,共获得6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樊 军

审判员  严 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