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申5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永才。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111号。
负责人:陈丽霞,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薛春霞,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吴荣娣。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王永才、吴荣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泰靖商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永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向再审申请人王永才送达了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等,王永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王永才的再审申请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孟玉祥
审判员 王军强
审判员 陈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