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087号
原告:南京辉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素月。
委托代理人:许辉。
委托代理人:张寿辰。
被告:台化苯酚(宁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福源。
委托代理人:范芙蓉。
原告南京辉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化苯酚(宁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辉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化苯酚(宁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辉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利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胡清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