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3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献忠,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号尊宝大厦金尊*层*****层及***层。代表人:丛军,行长。
原审
被告:杭州临安高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白牛村*组红墙里**号。
法定代表人:徐献忠,总经理。
上诉人徐献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原审被告杭州临安高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徐献忠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献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鸣卉
审 判 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治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