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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820号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闫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820号原告张某。被告闫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生子闫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生女闫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于2016年4月7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离婚,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子闫某甲、婚生女闫某乙均随被告闫某生活,被告闫某自行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张某放弃陪嫁物品的所有权,原告张某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