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820号原告张某。被告闫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生子闫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生女闫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于2016年4月7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离婚,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子闫某甲、婚生女闫某乙均随被告闫某生活,被告闫某自行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张某放弃陪嫁物品的所有权,原告张某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