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协外认3号申请人冷月(曾用名蔡多多),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冷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韩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3号51233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蔡多多与崔伦硕离婚。经查,2015年1月12日,蔡多多更名为冷月。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国首尔家庭法院对蔡多多与崔伦硕离婚事宜作出的判决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韩国首尔家庭法院2013号51233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冷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景周
审 判 员 蒋 涛
代理
审判员 郭林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安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