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133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女,简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赵红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兴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