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来发石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投资人周尚来,厂长。被执行人陈凯,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万州区。重庆市万州区来发石材加工厂与陈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5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0727.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5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来发石材加工厂的债权70727.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熊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家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