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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530号

万州区北山大道来发石材加工厂与陈凯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来发石材加工厂,陈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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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来发石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投资人周尚来,厂长。被执行人陈凯,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万州区。重庆市万州区来发石材加工厂与陈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5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0727.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5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来发石材加工厂的债权70727.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熊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家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