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110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慧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110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