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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920号

张志成与王金柱、刘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成,王金柱,刘少香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92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成,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王金柱,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刘少香,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张志成和被执行人王金柱、刘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金柱、刘少香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金柱、刘少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林振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