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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491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永亮、张贵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永亮,张贵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郭永亮,农民。被执行人张贵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永亮、张贵成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商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火文胜

审判员  许卫民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卞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