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2号10A、B,组织机构代码78415398-7。法定代表人江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阳、林怡晖,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2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苏宝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扬峰、王娜,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国防,男,汉族,1954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黄昌榕、危冠元,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汪国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涉讼工程为厦门(新)站营运中心A3、A4组团工程,涉案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涉讼工程在厦门,故本案应移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毅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勇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