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297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至今,原告李某某既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