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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1297号

李俊安诉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297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至今,原告李某某既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