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66号移送单位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双建。关于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双建罚金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光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