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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1899号

吴俊烨与王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俊烨,王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1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俊烨,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佩发,男,194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迎,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曾俊,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吴俊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刘琦与吴俊烨于2011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9日,刘琦作为甲方、王迎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一份,载明:“一、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整(大写)叁拾萬圆整;

二、借款期限:甲方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从2013年9月9日至2013年11月8日止;……;

五、其他约定:担保人:唐剑。”同日,王迎通过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向刘琦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7.6万元。2014年1月6日刘琦因病死亡。2015年7月,王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吴俊烨:1、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2、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的利息。原审审理中,吴俊烨曾申请对“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中“刘琦”签名的真伪做鉴定,但此后未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琦向王迎的借款是否真实,若该笔债务真实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吴俊烨来承担还款责任。首先,本案中,刘琦生前向王迎借款的事实有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在借款协议中,刘琦就向王迎借款一节做了明确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再结合刘琦当时身患重病需要钱款治疗,而家庭收入又有限的事实,刘琦举债亦有一定的合理性。故对该笔债务予以确认。对于吴俊烨认为借款系虚假,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吴俊烨的主张不予采纳。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吴俊烨作为刘琦的妻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刘琦与王迎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但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限。故本案中利息的起算点本院依法调整为2013年11月9日。王迎主张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9日止,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吴俊烨归还王迎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吴俊烨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王迎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的逾期利息。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吴俊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刘琦只是名义上借款人,并不存在借钱看病的事实,而30万元实际上全部被刘琦母亲吴家妹拿去用于购房交易,徐曾俊参与了该房屋买卖交易,也明知本案系争借款的真实用途,且刘琦之母吴佳妹也曾经表示过该借款与上诉人无关,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要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王迎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迎答辩称:本案借款真实发生,吴俊烨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要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迎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提供了借款协议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上述证据真实、客观,可以证明王迎与刘琦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之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贷发生在刘琦与吴俊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吴俊烨主张本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刘琦母亲吴家妹,因刘琦与吴家妹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系属不同法律关系,吴俊烨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吴俊烨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吴俊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伊红

审判员  王屹东

审判员  姚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