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4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南大街4号。被告杨光旺,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张晓东,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怀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诉被告杨光旺、张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怀安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杨光旺、张晓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68元,减半收取434.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米 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