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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5721号

张明与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江桥分店、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明,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江桥分店,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721号原告张明。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江桥分店。负责人詹恒吉,营运总监。委托代理人徐彬。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

原告张明诉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江桥分店、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购货款29.60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2016年5月2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按原告诉请全额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

审判员  钱宏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