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宫臣。被执行人王金海。被执行人王利峰。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宫臣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21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2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玉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