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782号罪犯张佳,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卫辉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宣判后,2012年12月7交付执行。因余漏罪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因余漏罪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宣判后,2012年12月13入监。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佳于2012年2月21日10时,该犯经与他人预谋后,窜至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庙乡李士屯村、撬开门锁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盗窃现金10800元。2012年5月14日下午3时许,骑电动车窜至延津县东屯镇胡庄村后,趁无人之际,翻墙跳到被害人胡明宝家中,实施盗窃,没有找到有价值的东西,翻墙离开时,被被害人胡明宝当场抓获。2011年11月19日16时许,窜至延津县东屯镇西屯村被害人王东升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在卧室内盗走现金4500元。该犯系累犯、五判(含漏罪)。罪犯张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无较大违规违纪行为;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累计受表扬奖励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佳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漏罪加刑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史鹤详、秦国印,管教干警王洪涛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咏梅
审判员 梁晓辉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