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马宏飞,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沿河湾镇李家湾行政村李家湾村***号。被执行人高忠宏,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李疙塔行政村芦渠村。申请执行人马宏飞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马宏飞申请执行高忠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忠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高忠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予履行。2016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马宏飞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程序,请求我院批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宏飞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是对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处置,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增兵
代理
审判员 李世翔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