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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1367号

王兴平与泸州市江阳区星光缪斯酒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兴平,泸州市江阳区星光缪斯酒吧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川0502民初1367号原告王兴平,男,1990年11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号。委托代理人黄付华、张果,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江阳区星光缪斯酒吧,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号*楼。经营者邓正容,女,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号。委托代理人尹沛覃,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兴平诉被告泸州市江阳区星光缪斯酒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陈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兴平诉称:2015年9月,原告经招聘到被告处上班,任调酒师一职,但被告自2015年10月起开始无故拖欠原告工资,截止2016年1月底尚拖欠7210元未发,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721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光缪斯酒吧于2016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艳工资7210元。

二、其他无争执。案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陈 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黎兴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