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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1288号

费香勤与张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费香勤,张立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288号原告费香勤。被告张立勇。

原告费香勤与被告张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费香勤以诉讼主体错误,将另行诉讼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香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费香勤负担。

审判员  嵇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