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288号原告费香勤。被告张立勇。
原告费香勤与被告张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费香勤以诉讼主体错误,将另行诉讼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香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费香勤负担。
审判员 嵇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