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800号原告田春双,女,1991年6月11日,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先锋村*组。被告杜佳宾,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二龙村*组。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春双与被告杜佳宾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佳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冬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