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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800号

田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春双,杜佳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800号原告田春双,女,1991年6月11日,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先锋村*组。被告杜佳宾,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农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二龙村*组。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春双与被告杜佳宾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佳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冬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