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810号罪犯崔华立,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以(2009)封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华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作案工具一汽佳宝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宣判后,2009年8月7日入狱服刑改造。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0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崔华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崔华立于2008年12月9日23时许,伙同他人密谋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封丘县梅口村联通公司基站内,偷走四十八块电瓶和一个协议转换器,盗后将电瓶放到崔华立家中。随后又到封丘县周家庄村移动公司基站内偷走四十八块电瓶和一个监控器主机。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96420元。被告人崔华立于2009年2月11日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罪犯崔华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崔华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华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华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韩咏梅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