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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216号

刘欢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欢,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刘欢。

被执行人:高波。申请执行人刘欢与被执行人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将所有的拍卖价款进行分配,未能全部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廖 锋

审判员  韦 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容 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