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刘欢。
被执行人:高波。申请执行人刘欢与被执行人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将所有的拍卖价款进行分配,未能全部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廖 锋
审判员 韦 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容 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