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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384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宋立法、胡友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宋立法,胡友香,宋夕辉,嵇风英,宋经法,郭廷云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38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立法,农民。被执行人胡友香,农民。被执行人宋夕辉,农民。被执行人嵇风英,农民。被执行人宋经法,农民。被执行人郭廷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立法、胡友香、宋夕辉、嵇风英、宋经法、郭廷云(2015)坊商初字第68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333507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经本庭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锋远

审判员  周振华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兴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