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30民初180号原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石分公司(以下简称乌石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国营乌石农场办公大楼。负责人王少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孝扬,该分公司护胶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罗秋伟,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长。被告钱云碧,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石分公司。系被告陈能平妻子。被告陈能平,男,成年,汉族,现住乌石分公司。系被告钱碧云丈夫。
原告乌石分公司与被告钱碧云、陈能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乌石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件受理费572元由原告乌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 伟
审 判 员 谭礼宪
人民陪审员 黄 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泽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