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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4425号

金华市金球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市金球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425号

原告:金华市金球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黄桑园村。

法定代表人:占招娣。

委托代理人:张丹涛、张建新,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樟枫村排湾组。

法定代表人:朱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球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永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金球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金球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球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7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球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孙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妍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