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黄超明。委托代理人徐振军,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光。被告曾海玲。
原告黄超明诉被告李健光、曾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超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行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和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黄超明负担。
审 判 长 梁志鹏
人民陪审员 陈铭南
人民陪审员 黄锦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