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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民初字第1780号

黄超明与李健光、曾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超明,李健光,曾海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780号原告黄超明。委托代理人徐振军,广西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光。被告曾海玲。

原告黄超明诉被告李健光、曾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超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行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和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黄超明负担。

审 判 长  梁志鹏

人民陪审员  陈铭南

人民陪审员  黄锦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