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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终323号

任繁荣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任繁荣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32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繁荣,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2001年4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9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04年12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12月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6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繁荣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6)京010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任繁荣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繁荣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繁荣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繁荣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任繁荣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胜涛

代理

审判员  刘 波

代理

审判员  张 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