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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297号之一

陈宏清与胡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宏清,胡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297号之一

原告:陈宏清,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胡俊峰,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清与被告胡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清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5000元,并于当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宏清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陈宏清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璐

代理

审判员  余 培

人民陪审员  宗 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