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97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建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