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5执145号之一

孙留强与卞战西、郝玉平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留强,卞战西,郝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留强,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生,住嵩县。

被执行人:卞战西,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生,住嵩县。

被执行人:郝玉平,女,汉族,1978年9月22日生,住址同上。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留强以此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卞战西、郝玉平所有的位于嵩县白云大道与于沟河以东阳光水岸公寓1门栋501号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赤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