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留强,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生,住嵩县。
被执行人:卞战西,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生,住嵩县。
被执行人:郝玉平,女,汉族,1978年9月22日生,住址同上。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留强以此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卞战西、郝玉平所有的位于嵩县白云大道与于沟河以东阳光水岸公寓1门栋501号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赤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