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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1009-1号

泊头市鑫勇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北京德旺恒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周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泊头市鑫勇华建筑器材租赁站,北京德旺恒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周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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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1009-1号原告泊头市鑫勇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武港路南侧。负责人曹秀勇,租赁站业主。被告北京德旺恒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65号院6号楼3-301。法定代表人李俊涛,公司经理。被告周柏林,男,成年,住北京。本院在审理泊头市鑫勇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租赁站)与北京德旺恒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周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冻结被告存款23万元。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秀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