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韦素芝,被执行人韦玉光。被执行人陈举莲。申请执行人韦素芝与被执行人韦玉光、陈举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XX市XXX区XXX栋XXX单元XX号。现该上述财产拍卖正在进行中,暂时无法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待上述财产可变现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恢1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于平
审 判 员 杨耀春
代理
审判员 覃云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