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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执字第01978号

1978锡山区东北塘宁莆模板经营部与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锡山区东北塘宁莆模板经营部,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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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1978号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宁莆模板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锦阳村木材市场。投资人潘紫宁。委托代理人赵正和,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海河路南、南京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云堂,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宁莆模板经营部诉被执行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商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确认:

一、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确认结欠锡山区东北塘宁莆模板经营部木材款20万元。

二、上述款项,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31日前向支付5万元,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10万元在2016年1月10日前支付。

三、如果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锡山区东北塘宁莆模板经营部有权就上述全部未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因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仅履行5万元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锡山区东北塘宁莆模板经营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执行中,本院冻���被执行人在西达(无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72450元,因未到期而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商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明执行员 沈卜铭执行员 钱伟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