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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37号

彭某与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彭某,农民。被执行人武某,安新县电信局职工。彭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案,(2002)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632执37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张志民

审判员  张英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