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096号原告蒋某某,女,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保钦,男,偃师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9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
负责人:赵松淼,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
审判员 :肖新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化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