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733号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信花园B幢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吴立军,董事长。被告杨锋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盛云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金可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