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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185号

唐磊与黄光才、毛千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磊,黄光才,毛千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唐磊,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光才,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毛千春,女,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磊与被执行人黄光才、毛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光才、毛千春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5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旻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