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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28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与钟昭红、刘开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钟昭红,刘开元,刘开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住所地鹿寨县。负责人兰江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钟昭红。被执行人刘开元。被执行人刘开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总标的为36519.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管所等相关部门调查,查明均无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恺

审 判 员  周国富

代理

审判员  唐玉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卿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