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赵先志,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河北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锻压机床厂门市房15-1号。法定代表人燕国清,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燕国清,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周秀玲,女,1970年1月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出初字第1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6日,以(2016)冀1002执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燕国清名下的位于廊坊市××教师公寓××室(××登记××室)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燕国清名下的位于廊坊市广阳区教师公寓7-1-101室(原登记为2-1-101室)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