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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1116号

张婷与董豹离婚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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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民初111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董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是初中同学,2013年10月开始自由恋爱,2014年12月18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4月22日生男孩董某甲。结婚一年后被告多次伙同其父母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致原告身心疲惫,已无法与被告正常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董某辩称:原告所述情况不属实。被告与原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坚实,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家庭关系正常。双方产生分歧争执,是因为原告频繁回娘家,影响了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告基本情况及与被告的婚姻事实。2、提供短信记录一组共2页,证明被告董某父亲董���旺威胁恐吓原告父母。3、微信、QQ聊天截图一组共4页,证明被告董某恐吓并殴打过原告,并且带人多次到原告家闹事。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法庭确认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被告及孩子董某甲基本情况。2、提供微信、QQ聊天记录一组共37页,拟证明:①被告在与原告有矛盾后,被告也曾诚恳道歉,请求原谅。②从2016年3月1日开始被告到山东打工至2016年5月14日回家,期间无法了解孩子生活情况,并非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3、提供通话记录一组共4页,短信记录一组共4页,证明被告多次联系原告、询问孩子情况,原告均未回应。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法庭确认上述证据���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自由恋爱,2014年12月18日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4月22日生一男孩,取名董某甲。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处理家庭生活等琐事中产生分歧,发生矛盾,2016年3月,被告去山东打工,双方联系变少,原告张某遂诉诸法院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