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746号
原告:王强,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单长浩,律师。
被告:王保友,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争,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军,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王保友、王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
审判员 段 方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房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