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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746号

王强与王保友、王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强,王保友,王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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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746号

原告:王强,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单长浩,律师。

被告:王保友,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争,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军,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王保友、王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

审判员 段 方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房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