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740号原告汪重(曾用名汪昭冉),男,住顺平县。法定代理人汪全河,男,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北顺平县供电公司。地址顺平县。法定代表人褚振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重诉被告国网河北顺平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新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汪全河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巍、被告委托代理人康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19日原告在本村张全宝未建成的家中玩耍时,被被告所有及经营高压线电伤,先后在顺平县医院,保定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电击伤5%Ⅲ°。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当时被电击伤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19时许,原告汪重在本村张全宝未建成的大门口上玩耍时,被被告所有的高压电线电击伤,当时送往顺平县医院救治,当日转入保定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8月18日出院,共住院30天,花医疗费28726.97元。经医院诊断为,电击伤5%Ⅲ°躯干、四肢。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汪重伤情鉴定为属十级伤残、护理期30天、营养期30天、休息期30天。经现场勘验,大门口与10千伏高压线空间为114公分。原告主张赔偿范围及数额:医疗费28726.97元、后续治疗费275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5267.6元、伤残赔偿金20372元、鉴定费1819.8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3000元、补课费2000元,共计99726.78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顺平县医院票据2张合款459.62元、保定市第五医院票据8张合款28267.35元、鉴定费票据1张1819.8元;2、保定市第五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例;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伤残鉴定及三期意见书;4、出院后期使用药品名称及医嘱;5、村委会证明。被告对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不认可,护理费应按30天计算,交通费没有票据不认可,补课费不认可,精神抚慰金过高。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对其所有的高压电线,因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不到位,致使原告被电击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给原告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给予赔偿。原告系未成年人,原告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考数据》的相关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河北顺平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汪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3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463元、被告负担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新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栖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