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72号申请执行人张大俊,农民。被执行人王军占,农民。我院(2015)安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军占赔偿张大俊经济损失计8171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3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判决生效后,经张大俊申请,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行执行和解,且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视为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王国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